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3年度,55號
TYDM,113,重訴,55,2024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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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ARDAS EMRE(土耳其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6444號、第28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ARDAS EMRE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KARDAS EMRE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
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
罪等,前經本院訊問,並參酌本案卷證資料後,認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
將來面臨之刑期非短,復考量被告為外籍人士,在台無固定
住居所,且本案尚有共犯「Soi Han 」未到案,參以現今通
訊網路聯繫發達,且本案為跨國運輸毒品案件,經由多人謀
議分工、參與,關於參與者的角色分工、實際參與行為與利
益分配等節,攸關被告自身責任利益,被告為脫免或減輕刑
責而與共犯相互串證,致案情陷於晦暗不明之危險性甚高,
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
。復參酌被告涉犯上開犯行,對社會治安、環境與國民健康
之危害非微,再衡以被告涉案情節,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
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
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認本
案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予以羈押3月並禁
止接見通信,嗣於113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及禁止接見
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1月21日訊問後
,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113年11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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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