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盛德
選任辯護人 張必昇律師
邱清銜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陳盛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
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陳盛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
一、㈠、㈡之犯行,惟否認一、㈢至㈧之犯行,被告坦承及否認
部分均有卷內相關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偽造文書、
詐欺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經拘
提後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詐欺取財等罪,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被告表
明無法具保以擔保審判期日能遵期到庭,有羈押之原因及必
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命自113年
6月20日起予以羈押3月在案,復經裁定自113年9月20日延長
羈押2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對於延長羈押
意見略以:請求給我時間去整理相關事證,我會到銀行去整
理出來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略以:相關證人都已經問
得差不多,被告已無從串證滅證,被告今後也會遵期到庭,
請予以交保等語。審酌被告坦承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㈡
、㈧之犯行,否認犯罪事實一、㈢至㈦之犯行,惟有卷內證據
資料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第
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疑重大。且目前尚有
多位證人尚待進行交互詰問,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重大、國
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
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
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
進行,是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無法由其他手
段替代,尚合於比例原則,是被告應自113 年11月20 日起
延長羈押2 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