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振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振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振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
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