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宇澤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宇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宇澤原已奉准假釋出獄,因假釋後
更定刑期,經重新審核,其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其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規定聲請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
,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各該函文、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再就
其所餘刑期,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