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944號
TYDM,113,聲,3944,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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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4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徐舶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原
金訴字第158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徐舶元之案件現由本院審理中
,因聲請人居所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1樓,為便於
出庭應訊,爰聲請裁定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移轉管轄,以有
刑事訴訟法第10條所定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
特別情形恐審判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為限;又移轉管轄由
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此處所謂該
管法院,係指直接上級法院,亦即原繫屬之法院與所請移轉
之法院,同為該上級審之下級審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涉嫌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上午11時12分許,依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哈利波特」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假冒某不詳資融股份公司名義,前往桃園市○○區○○路0段0
00號向告訴人邵光暐收取新臺幣(下同)41萬元後,再依指
示交付款項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偵字41698、41699、43208、43209、45485號
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8號案件審理中
,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起訴書各1份附卷可查。依上開
規定及說明,本案檢察官既指稱聲請人犯罪地在本院轄區之
桃園市桃園區,本院即有管轄權,聲請人僅謂其住在臺北市
萬華區,為方便出庭應訊等語,並未具體敘明本案現由本院
管轄,有何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有何特別情形
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不符,再者
,被告本應向本院與所請移轉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直接上
級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聲請移轉管轄,而非向本院為之,誤
向本院提出此等聲請,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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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