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830號
TYDM,113,聲,3830,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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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羅國東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桃園 ○○○○○○○○○)


受 刑 人 蕭欣怡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國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蕭欣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羅國東繳納保證
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
2年刑保工字第51號)、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在卷可稽。嗣
受刑人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78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1年
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
2年度上訴字第5705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依法通知受刑人執行,亦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
於民國113年8月29日下午3時到案執行,上開通知均合法送
達,惟受刑人未依時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亦未能拘獲等情,有送達回證、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參。又
受刑人目前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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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