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785號
TYDM,113,聲,3785,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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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85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鄭章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章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
條規定得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案聲請人雖係就2裁判以上之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惟依
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是本案聲請人並非
適格之聲請人。從而,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即有未合,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念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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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