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賴燕君
被 告 YANG MARY JANE BELOTINDOS(楊貝柔)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237號)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即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37號案,
下稱刑案),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惟刑案業於113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有本院收狀
戳章及審判筆錄可證。而原告係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依上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
民事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