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3年度,2643號
TYDM,113,桃簡,2643,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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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衍明


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4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衍明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政府大力推動反毒工作
並宣導毒品禁令多年,被告對於未經許可不得持有毒品,實
難諉為不知,竟仍漠視政府禁絕毒品之嚴令而無故持有,助
長毒品氾濫之風,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其犯罪後坦承犯行
態度行為時之年紀、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學
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
種類、數量及純質淨重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 定宣告沒收。該等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 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就該等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 ,自毋庸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檢察官凌于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4292號  被   告 江衍明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衍明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公告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 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間某日,在桃園市○○區○○路 000號世紀帝國KTV附近,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蜜 蜂」之人,以新臺幣4萬8,000元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 品而持有之。嗣於113年5月3日下午2時35分許,為警持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執行 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始悉上情。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衍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現場照片9張在卷及扣案第三級毒 品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愷他命3包及毒品 咖啡包1包,均屬違禁物,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 ,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請與所 盛裝之毒品併同沒收;而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而 滅失,請無庸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凌 于 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廖 楷 庭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備註 1 愷他命 3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成分,總毛重:67.7公克、總淨重:66.159公克、純度:84.5%、總純質淨重:55.904公克 2 毒品咖啡包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總毛重:6.8公克、總淨重:5.57公克、純度:9.0%、總純質淨重:0.50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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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