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3年度,2572號
TYDM,113,桃簡,2572,202411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7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佳儒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
因貪圖小利而下手行竊,其漠視他人之財產權之情,應予非
難,惟念其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犯
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素行、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哈利 波特主題桌鐘1臺及日本Greeting貼紙型裝飾膠帶1個,已發 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7893號  被   告 李佳儒 女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佳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8月2日晚間7時5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4樓誠品書 店內,徒手竊取該店所陳列待販售之哈利波特主題桌鐘1臺及 日本Greeting貼紙型裝飾膠帶1個(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 】1290元)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嗣經該店店長蕭名伸發 現遭竊後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蕭名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佳儒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蕭名伸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 據及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得之上開商品,已經合法發還與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檢察官 劉 玉 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