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3年度,2312號
TYDM,113,桃簡,2312,202411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淑



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淑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淑芬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多件竊盜前案紀錄,竟仍貪
圖小利,竊取超商內商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
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欄)暨其犯罪手段、所竊取財物價值、前案素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犯行所竊得之七龍 珠Z系列便當袋悟款1個、德昌五香豆干1包,固屬被告犯罪 所得,惟業據扣案,並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故不予宣告沒收 ,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檢察官蔡孟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速偵字第2699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699號  被   告 張淑芬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街000巷000弄00             號
            居桃園市○○區○○村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淑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9月2日晚間6時0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之統一便 利商店新壢門市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列於店內 開放架上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夾藏於手提袋內,未結帳即 欲離去。嗣該店店長毛玉珍察覺有異,向前確認發現遭竊物 品並報警處理(已發還),始知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淑芬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 人毛玉珍於警詢時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現 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扣案之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存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 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檢 察 官 蔡孟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郁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金額(新台幣) 1 七龍珠Z系列便當袋悟款 1 個 350元 2 德昌五香豆干 1 袋 35元 總計 385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