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6年度,14號
TPDM,106,原訴,14,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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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威勝
選任辯護人 周信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834號、106年度偵字第10211號),
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原簡字第42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威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塊壹袋(含包裝袋壹只,驗餘純質淨重貳拾柒點柒伍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關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方式補充為「以將甲基安非他 命置於玻璃球(未扣案)內燒烤後吸食煙霧」,證據部分補 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本院卷第24頁反面、31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民國106年8月17日北市警安分刑 字第10633666600號函暨職務報告(本院卷第21-22頁)」外 ,餘均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爰審酌被告有傷害及多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迭經 觀察勒戒、判刑執行等處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憑,仍不知警惕,再度犯下本件相同類型之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可見自陷於毒癮之害甚烈,且無心戒除毒癮。被告 明知毒品戕害身心健康,仍無視法令禁制而非法持有,且持 有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27.759公克),然 無證據足資證明扣案毒品已對外流通,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 、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施 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至辯護人雖以被告具有原住民身分,吸食毒品係因工作粗重 需要提振精神,請求均以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本院卷第27 、35頁),惟刑法第59條之酌減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 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確 可憫恕,且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 用。本件被告已有多起施用毒品經判刑執行之前案,顯知毒 品之成癮性及危害性,仍未遠離毒品,繼續犯下本案施用毒



品罪及持有毒品罪,且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 以上,可見自我約束能力不佳,守法意識薄弱,尚難徒憑其 具有原住民身分,或因做粗工需要提振精神為合理化一再施 用毒品之事由,或認其為本案犯行有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 之同情,如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故本院認 其犯罪情節並非輕微,在客觀上無法引起一般之同情,亦不 能認為確有可憫恕之處,爰均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 ,附此敘明。
四、扣案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含包裝袋1只,驗餘純質淨重27.7 59公克),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可憑(毒偵卷第71 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在被 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名項下沒收 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黏毒品與之附合、無 法析離,自應併予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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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