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360號
TYDM,113,易,360,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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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譽仁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2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譽仁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陳譽仁之父陳正忠為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及首帥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首帥公司)之負
責人,於民國83年間與梁耀仁就系爭土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將
系爭土地登記為梁耀仁所有,並於85年間由首帥公司在系爭土地
附近興建「伯爵社區」房屋出售,提供系爭土地上未辦理保存登
記之鐵皮建物作為車庫(下稱系爭車庫),供「伯爵社區」承購
戶另行購買車位使用,嗣梁耀仁以系爭土地登記所有權人身分介
入管理系爭車庫,與「伯爵社區」部分住戶簽訂租賃契約,將系
車庫內之停車位出租予吳偉斌徐桂望陳子岳李香龍、朱
秀娟、劉春瑗、許瑜帆、張克廣、黃彥博陳衍煜王正華、田
中榮李衍斌、宋水順等人(下稱吳偉斌等14人),吳偉斌等14
集資在系爭車庫內裝設監視器,而陳正忠於109年間對梁耀仁
起訴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字
第18號判決勝訴確定,陳譽仁陳正忠即於111年4月間起,以陳
正忠方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為由,命當時仍使用系爭車庫之住
吳偉斌等14人不得再使用,因未獲置理,陳譽仁明知系爭車庫
內有吳偉斌等14人自行裝設之監視器,未確認電線連接情形任意
剪斷系爭車庫內電線,即有毀損監視器設備及運作之可能,竟仍
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毀損不確定故意
,於111年5月27日上午11時14分許進入系爭車庫,逕自剪斷吳偉
斌等14人共有、安裝在系爭車庫內之監視器電線,致該監視器不
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吳偉斌等14人。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陳譽仁固坦承於犯罪事實所載時間,前往系爭車庫
,剪斷其內3條電源線之事實,惟否認有何毀損犯行,辯稱
:我剪的是總電源線,不是監視器的電線,而系爭車庫之電
表是我父親陳正忠申請,總電源線屬於父親所有,我的目的
是為了鐵捲門不要再被關起來,讓大家可以自由進出,剪完
3條電線之後發現鐵捲門維持開啟狀態,就沒有再剪了,鐵
捲門是我父親於85年間裝設的,監視器是後來住戶加的,我
在剪電線時,知道裡面有裝設監視器,是告訴人吳偉斌等14
人裝設,但是我不知道他們是如何連接電源,當天晚上警察
有通知我父親到現場,燈火通明好像沒有東西被破壞;系爭
車庫內之車位必須由伯爵社區之承購戶另行購買始取得永久
使用權,當時有與購買者簽立車庫租賃契約,吳偉斌等14人
是向梁耀仁承租,並無系爭車庫之使用權云云。經查:
 ㈠被告之父就系爭土地與梁耀仁間之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民事
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向梁耀仁承租系爭車庫內車位之告訴人
吳偉斌等14人因車位所有權歸屬而與被告發生爭執,案發時
告訴人均仍使用該處車位,且前已裝設之監視器錄影運作中
,被告於111年5月27日上午11時14分許,前往系爭車庫剪斷
其內3條電線之事實,業據被告坦認,核與告訴人吳偉斌
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111年度偵字第32807號卷【下
稱偵卷】第37至40頁,112年度偵續字第277號卷【下稱偵續
卷】第55至56頁),並有被告及其父親在系爭車庫外牆張貼
公告之照片10張、電線遭剪斷之照片4張、告訴人之土地或
建物所有權狀、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5張、系爭車庫
部照片18張、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見偵卷第49至68、71至77、79至123、127至130、189至191
、201至207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本案告訴人裝設之監視器是否因被告剪斷電線之行為而毀損
,即遭被告剪斷之電線是否確為監視器設備之電線,經本院
當庭勘驗系爭車庫內朝大門方向左右2側拍攝之監視器影像
結果,被告於案發當日上午11時16分許至其所駕車輛後車廂
拿取物品走向大門框右側後,畫面隨即於同時18分37秒全部
變黑,有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易卷第267頁)在卷可查,
可認告訴人所裝設之監視器確實在被告下手剪斷電線同時,
畫面立即無法運作。又證人即告訴人吳偉斌到庭證稱:我得
知被告剪斷監視器電線是從監視器影像看到,因為監視器可
以手機連網,那個時間點我時刻有在注意監視器,監視器有
動作我就去查看,監視器的錄影影像有聽到清脆的剪電線聲
音,後來剪到監視器電源線時,鏡頭同時黑掉,我可能當下
發現,或當天晚上發現,時間落差不會太久,這個電源線上
面會有監視器的接線頭,監視器是我們住戶自行裝設,大約
是於111年元旦前後,電線遭剪斷後,我們請維修人員重新
幫我們接過等語(見本院易卷第269至279頁),前揭證述與
上述監視錄影呈現之毀損情形相符。另經本院函詢台灣電力
公司桃園區營業處關於被告所坦承剪斷之3條電線是否為其
陳正忠申設在系爭車庫內之總電源線,經函覆略以:該3
條電線至總開關電源線為該用戶申設之內線,該電戶由台灣
電力公司裝設之總電源線係在該址外馬路上,至於從總電源
接入該址內之電線或裝設其內之電箱均係屬用戶需自行裝設
之物,無法由台灣電力公司確認其所有權,僅能確認3條電
線係由該址總電源供電之內線乙節,有該營業處113年8月23
日桃園字第1131127877號函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
錄表(見本院易卷第151、259頁)存卷可憑,可知台灣電力
公司依被告之父申請電表而裝設之總電源設備不及於系爭車
庫內部,內部電線等設備當屬申設人自行裝設,是被告所辯
其所剪斷僅為其父親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設電表連接之總電源
線,而非監視器之電線乙節,顯與事實不符,從而,以前揭
監視器影像及排除電線屬總電源線等情,足認被告剪斷者確
實為監視器設備之電線。至被告聲請傳喚之證人即警員吳皓
程係因被告本案發生後另行報案系爭車庫遭占之事件而前往
處理,未見本案毀損情形,且縱警員當時前往現場未見任何
監視器遭毀損情形,然據前揭證述可知,告訴人已僱請人員
修繕完畢,自難以此反論監視器並無毀損;又被告所稱與告
訴人間關於系爭車庫之民事紛爭,無礙於本案被告明知監視
器屬告訴人所有,仍在未確認是否會損及監視器運作之情形
斷然剪斷電源線構成毀損行為之認定。
 ㈢綜上,被告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洵不足採,是本案事證
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與告訴人間就系爭
車庫之車位使用權仍存有民事紛爭,且告訴人因此在系爭車
庫內裝設監視器,竟不思循正當合法管道解決,擅自剪斷其
內電線,造成監視器不堪使用,行為實應有不該,且犯後否
認犯行,難見悔意,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之情狀,兼衡
其自陳之學經歷、工作情形、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卷第
303頁)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毀損之財物價值、毀損程度
、無前案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上述毀損犯行並有接續剪斷系爭車庫內之 鐵捲門電線,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 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 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未經告訴」, 係指未經合法告訴,包括依法不得告訴及告訴不合法之情形 在內。
 ㈢經查,告訴人吳偉斌於警詢時固就被告毀損系爭車庫之鐵捲 門電線乙節提出告訴,惟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剪斷的鐵 捲門遙控主機跟電源,最原始是80幾年裝設,我不知道是何 人裝設,一開始鐵捲門是首帥公司設立的,後來梁耀仁約於 106年間以地主身分要來管理土地,所以我們才跟梁耀仁租 ,我們後面10幾個人就是這樣進去系爭車庫,我們之後有維 修過等語,可知系爭車庫及鐵捲門確實係由被告之父陳正忠 經營之首帥公司所興建,嗣因陳正忠梁耀仁間之土地所有 權登記糾紛,而由梁耀仁以土地登記所有權人將系爭車庫之 車位出租予告訴人,是告訴人既非鐵捲門之所有權人,基於 租賃關係規定出租人具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 付承租人及修繕等義務之權責歸屬,難認告訴人對於該鐵捲 門有何事實上管理權,準此,告訴人就鐵捲門部分自不得提 起告訴,是告訴人就此部分所為告訴顯非合法之告訴,揆諸 前揭說明,此部分本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此 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係由被告接續所為,而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84條之1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一凡提起公訴,檢察官洪福臨劉哲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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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帥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