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676號
TYDM,113,易,1676,202411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政



何瑞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328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桃
簡字第259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陳宗政何瑞隆
於民國113年5月10日下午4時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
巷000弄00號前,因相鄰農地之農作物生長問題發生爭執,
被告陳宗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木棍毆打被告何瑞隆,被
何瑞隆亦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鋁棍毆打被告陳宗政,致被
何瑞隆因而受有左胸部挫傷之傷害,並致被告陳宗政因而
受有左側前臂挫擦傷、左側手肘挫擦傷、右側手部挫擦傷等
傷害,告訴人即被告何瑞隆之子何佳鍁見狀,持鋁棍阻擋被
陳宗政,並開啟手機錄影蒐證,被告陳宗政竟另基於傷害
之犯意,持木棍毆打告訴人何佳鍁,致告訴人何佳鍁因而受
有右側性腕部前臂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二人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二人被訴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書認係涉
犯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陳宗政已與被告何瑞隆及告訴人何
佳鍁達成和解,其三人於113年11月21日具狀向本院撤回本
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桃園市八德區調解委員會調
解書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
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爰適用通常程序
審判之,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