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377號
TYDM,113,易,1377,2024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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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俊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
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77號傷害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
31日下午4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桃園市政府宣布
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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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