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3年度,260號
TYDM,113,撤緩,260,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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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LITTHIMARN ADISAK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
3年度執聲字第2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ITTHIMARN ADISAK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LITTHIMARN ADISAK因公共危險案件
,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桃交簡字第5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年確定在案。惟受刑人陳明其為外籍人士,因語
言問題而無法與執行人員溝通,希望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
告,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
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
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
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之
1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桃交簡
字第5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並於113年7月3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受刑人自陳:因語
言不通,無法與執行人員溝通,希望撤銷緩刑等情,有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筆錄為憑,可見受刑人無意履行前開緩
刑負擔,且主動請求撤銷緩刑,益徵其無服從保護管束命令
意願,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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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