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3年度,406號
TYDM,113,審交易,406,202411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正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1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卓正彬(所涉肇事逃逸罪嫌,另為不起
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1月1日晚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往中央大學方向行
駛,於同日晚間9時36分許,行經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與環
西路2段口,本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及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竟疏
未注意及此,貿然往右偏移,適有同向右側由告訴人高義翔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直行至此,見狀緊急
閃避,因而失控自摔倒地,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因
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罪,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
並撤回告訴,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562號調解筆錄
、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9
至67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