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3年度,2465號
TYDM,113,壢簡,2465,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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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文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3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文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並不可取,並考量被告曾多次犯竊盜
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被
告為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之物之性質及價值
等情節,並念及被告坦承之犯後態度、所竊之物已經合法發
還告訴人、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被告竊取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 罪所得,業經扣案並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此有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340號  被   告 鍾文正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南庄鄉東河村6鄰東興新邨4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文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1月7日中午12時1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 大潤發中壢賣場內,徒手竊取陳列於店內商品架上如附表 所示之物,得手後置放於衣褲內未結帳即欲離去。嗣該店安 管人員劉黃坤佑發覺有異向前確認發現遭竊物品並報警處理 ,始知上情。
二、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黃坤佑訴由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文正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劉黃坤佑於警詢時陳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畫面擷圖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扣案之如 附表所示之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存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 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蔡正傑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芝麟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金額(新臺幣) 1 生魚片-超值雙拼 1 盒 439元 2 紐西蘭奇異果 1 顆 13元 3 台灣子彈蓮霧 1 盒 129元 4 五香牛肉乾 1 包 105元 5 珍味豬肉乾 1 包 105元 6 香辣牛肉乾 1 包 105元 總計8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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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