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原簡字,113年度,160號
TYDM,113,壢原簡,160,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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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原簡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2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韻倢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邱韻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尊重私人財產權,於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時地,徒手竊取告訴人陳曉玟所管
領之金牌台灣啤酒2罐,所為實有不該,考量其於警詢及
偵詢均坦承本件犯行,且無前科素行、本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依警詢筆錄所載之智識
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斟酌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所竊得前揭物品,業 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偵卷45頁), 爰不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孟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976號  被   告 邱韻倢 ○ ○○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樓            居○○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韻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3 年9月28日中午12時1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小北百 貨榮民店,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金牌台灣啤酒2罐(價值 合計新臺幣90元)置於購物袋中,得手後未結帳即欲離去, 經店員陳曉玟發覺後加以攔阻並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並 扣得上開物品(均已發還)。
二、案經陳曉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韻倢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及告訴人陳曉玟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各1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暨現場 照片共6張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至扣案被告 竊得之物品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乙情,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1份附卷可參,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孟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蔣沛瑜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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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