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43號
TYDM,113,單聲沒,143,202411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夢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聲沒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夢如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
25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
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
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張夢如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
09年度偵字第325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
處分書附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仿冒物品,有如附表一所
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
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
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係供被告包裝、寄送上開仿
冒品所用之物,惟非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不屬專科沒收
之物,且既經寄送而出,即非屬被告所有,自無從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予以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證據卷頁 1 仿冒LV皮套手機殼1個 Monogram Canvas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 商標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偵卷第25至26頁) ⑵鑑定報告(同上卷第27至47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1 商品包裝1個

1/1頁


參考資料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