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33號
TYDM,113,單聲沒,133,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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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5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伊利佳伊維菌素片」15罐(即15 BOX,1 BOX內含100片)均沒收

  理 由
一、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
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
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各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珆頡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
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74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經
查扣之「伊利佳伊維菌素片」15罐(即15BOX,1BOX內含100
片)係屬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動物用禁藥,屬被告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情節,為被告於偵訊時所供承,並有上
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
而上開物品性質上為必須先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始能輸入之動
物用禁藥,亦屬他人所輸入給被告而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有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官函文、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貨物
名稱佯為「ELEC. ASSY」)、貨物照片、扣押貨物/運輸工具
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載明委任人就是被告)、財政
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等件在卷可
以證明,是上開物品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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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