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晏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57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2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前毛重
零點伍捌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參陸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晏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
毒偵字第57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8公克),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
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
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
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7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
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
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58公克,驗餘淨重0.366
公克),經送鑑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5日毒品證
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佐(見毒偵字卷第117頁),顯見前開
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
毒品,係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
,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
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
同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本件因鑑驗用罄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
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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