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951號
TYDM,113,單禁沒,951,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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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宇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甘宇筑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毒偵字第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鑑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鑑定,檢出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再以,
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後,經桃
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
請將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
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
併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如附表所示之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
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鑑定書 1 甲基安非他命 (分析編號DAB6487【委驗單位毒品編號:B045】) 1包 白色透明結晶,淨重:0.930公克,使用量:0.005公克,剩餘量:0.925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145公克,經鑑定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09號卷第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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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