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064號
TYDM,113,單禁沒,1064,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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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佐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佐凱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715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裁定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因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經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7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
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89年8月1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號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上開物品
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
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世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玉 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重量 鑑定結果 備註 白粉1包,毛重0.2公克,淨重0.01公克 檢出海洛因成分 第一級毒品、違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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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