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芳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捌公克
,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桃園地檢
署)113年度聲沒字第1132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9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2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
強制戒治,於113年10月8日釋放出所,復經桃園地檢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31號、第332號、第333號、第334
號、第335號、第336號、第337號、第338號、第339號、第3
40號、第341號、第342號、第343號、第344號、第345號、
第346號、第347號、第348號、第3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而本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包(聲請書誤載為4包,應予更正),經檢驗結果確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37公克、驗前
淨重0.181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0.178公克),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1年11月4日之
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6400號第159頁)
在卷足憑,是上開扣案物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
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揭毒品之包
裝袋,其內仍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
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1132號聲請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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