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030號
TYDM,113,單禁沒,1030,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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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弘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8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弘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緝字第17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晶體5包(
驗前總淨重2.6830公克,驗餘總淨重0.6642公克),檢驗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並
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張弘賓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
字第157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嗣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5
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驗前總淨重2.6830公克,驗餘總淨
重0.6642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13日鑑驗
書(草療鑑字第00000000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
109年安字第2461號)及109年9月23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09
0046853號函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113
號卷,第23至27頁、第89至91頁、第101至104頁)。且上開
之物均難以與所附著之物相析離,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皆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檢驗取樣部分(鑑驗
取用2.0188公克),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
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晶體5包(驗餘總淨重:0.664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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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