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022號
TYDM,113,單禁沒,1022,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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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UNCHAI MONTRI泰國籍中文名:趙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5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4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貳陸公克)及其包裝袋
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HUNCHAI MONTRI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
113度毒偵緝字第5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
扣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0.26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
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PHUNCHAI MONTRI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287號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惟因被告經通緝而逾
3年未執行,經同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許可執行前揭觀察、勒
戒裁定,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11號駁回聲請,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遂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記錄表在卷可佐。而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為警查獲及
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0.26公克),經檢出含有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
室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8年
度毒偵字第267號卷第81頁)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
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
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
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
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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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