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001號
TYDM,113,單禁沒,1001,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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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朝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09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注射針筒2支均沒收。
  理 由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得沒收之;因事
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各有明
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朝君所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
毒品之案件,雖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4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然其為警所查扣之注射針筒2支,係其所有供
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法沒收,爰聲請之等語。
三、聲請意旨所述情節,為被告於警詢時所供承、證人林建志
陳文君、賴淑貞於警詢時所證述一致,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
、照片附卷可考(毒偵字第3144號卷第43頁、第93頁正反面)
,復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件在卷為憑,堪信屬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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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