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275號
TYDM,113,交易,275,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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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金秋



陳柏錹


游東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9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金秋等3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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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