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322號
TYDM,112,附民,1322,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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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22號
原 告 李文欽

被 告 姜中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70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姜中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0元,及自
起訴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702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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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