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迪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04
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04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327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迪瑋、曾煥翔(所涉加重詐欺取財部
分,另經本院判決在案)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前某時許,加
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周」之人為首所組成之3人以
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
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綽號「小周」以每次
新臺幣(下同)6000元或1萬2000元之代價,將數位式移動
節費器設備(DigitalMobileTrunk,下稱DMT設備,設備序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共8組,於110年
10月18日交予被告蔡迪瑋,由被告蔡迪瑋選擇適當之處所,
將上揭設備夥同曾煥翔以每月1萬3500元之代價,架設於曾
煥翔胞兄曾煥旗在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之租屋處,及其
胞兄曾煥宇在桃園市○○區○○街00號之商店,確保該節費器設
備電源及網路暢通,供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DMT設備內建
之序號撥打詐騙電話給他人詐取財物,復該集團即以「猜猜
我是誰-假冒親友手法」之詐騙方式,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
時、地,撥打如附表所示之詐騙電話,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
,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詐騙集團成
員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因認被告蔡迪瑋係涉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迪瑋業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3年7月5日死亡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見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1025號卷第189頁),依前揭規定,就被告蔡迪瑋部分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价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昭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入之人頭帳戶 匯入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1 李松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2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來電後,加LINE好友聯繫施詐等語。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一銀帳戶) 於110年10月23日15時47分許,匯款5萬元至一銀帳戶。 2 林素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5日9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來電施詐等語。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下稱中國信託帳戶) 於110年10月25日13時36分許,至基隆市仁二路郵局臨櫃匯款10萬1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3 尤淑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4日19時30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來電後,加LINE好友聯繫施詐等語。 中國信託帳戶 於110年10月25日13時31分許,至屏東縣崁頂郵局臨櫃匯款10萬5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4 黃桂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5日11時40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來電後聯繫施詐等語。 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下稱郵局A帳戶) 於110年10月25日12時16分許,至彰化縣仔尾郵局臨櫃匯款25萬元至郵局A帳戶。 5 黄葉照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3日12時38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來電後,加LINE好友聯繫施詐等語。 郵局A帳戶 於110年10月25日14時40分許,至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彰美分社臨櫃匯款6萬元至郵局A帳戶。 6 鍾翠桃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6日11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來電後聯繫施詐等語。 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下稱郵局B帳戶) 於110年10月26日12時48分許,至聯邦銀行龍潭分行臨櫃匯款35萬元至郵局B帳戶。 7 管林麗嫣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6日16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來電後,加LINE好友聯繫施詐等語。 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下稱臺銀帳戶) 於110年10月28日10時許,至新北市樹林區鎮前街郵局臨櫃匯款18萬元至臺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