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488號
TYDM,111,附民,1488,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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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88號
原 告 方于綺

被 告 許代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0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代怡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
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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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