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88號
原 告 方于綺
被 告 許代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0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代怡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
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