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緝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旺朝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05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旺朝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
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
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秋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