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1年度,34號
TYDM,111,易緝,34,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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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緝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旺朝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05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旺朝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
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
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秋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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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