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944號
SCDV,113,訴,944,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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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44號
原 告 林薇洵
黃姿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江明軒律師
被 告 林美月
林檳鴻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美月、林檳鴻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土地及編號3建物,以
民國102年8月2日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收件字第186610號收件,於
民國102年8月6日辦理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林美月、林檳鴻及林淑椒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2土地及編號4
建物,以民國103年4月29日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收件字第100420號
收件,於民國103年5月1日辦理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林薇洵即林詩琪(下逕稱原告林薇洵)係被
告3人之姪女,而原告黃姿潔係被告林淑椒之女、被告林美
月及林檳鴻之外甥女;被告林檳鴻於民國91年12月30日受監
護宣告(即禁治產宣告),前經本院以98年度監字第17號裁
定選定被告林淑椒為監護人。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及同段21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原告共有,然被
告考量原告年紀尚輕、社會歷練不足,擔憂原告任意處分系
爭不動產,故為保全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由
被告林淑椒代理兩造,分別於102年8月6日、103年5月1日設
定如附表所示編號1、3及編號2、4之預告登記(下稱系爭預
告登記)。惟被告對原告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亦無依土地
法第79條之1第1項所定預告登記所欲保全之請求權存在,系
爭預告登記應予塗銷,且林淑椒代理林檳鴻處分不動產之行
為,須經法院許可始生效力,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
中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及第2 項所示。
二、被告3人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無意見,亦同意原 告之請求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 ,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 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 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前項預告登 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 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2項亦 有明文。是預告登記係對於他人之土地權利,為保全請求權 人對登記名義人有土地移轉、消滅、內容或次序變更等私法 上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為限制登記之一,亦屬保全登 記,其目的在於限制土地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有妨害保全之 請求權之處分。預告登記既然旨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 如該債權請求權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時,該預告登記亦已失 其依據,應予塗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判決意 旨參照)。申言之,預告登記係以保全對不動產物權變動之 債權請求權為對象,並非以保全不動產物權本身之得喪變更 為對象,又具有從屬性,與被保全之債權請求權同其命運, 是上開情形於預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時,應為 相同解釋。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 、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113年 度竹司調字第92號卷第19至58頁),並經調取本院98年度監 字第17號為被告林檳鴻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卷宗核閱無 訛;又被告以書狀表示對於原告之主張無意見且同意原告之 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之規定,應已自認,是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可採信。從而,被告對原告既無任何請求移 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債權請求權,系爭預告登記所擔保之 債權請求權即不存在,該預告登記對原告之所有權行使自構 成妨害,原告請求塗銷系爭預告登記,核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妨害除去 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被告等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預告 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         
編 號 不動產標示 所有權人及其權利範圍 預告登記內容(限制登記事項) 1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林薇洵 4分之3 102年8月2日收件字第18661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林檳鴻、林美月,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林薇洵,限制範圍:公同共有4分之3,102年8月6日登記。 2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黃姿潔 4分之1 103年4月29日收件字第10042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林美月、林檳鴻、林淑椒林薇洵即林詩琪(請求權比例各16分之1),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黃姿潔,限制範圍:4分之1,103年5月1日登記。 3 新竹市○○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0巷00號) 林薇洵 4分之3 102年8月2日收件字第18661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林檳鴻、林美月,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林薇洵,限制範圍:公同共有4分之3,102年8月6日登記。 4 新竹市○○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0巷00號) 黃姿潔 4分之1 103年4月29日收件字第10042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林美月、林檳鴻、林淑椒林薇洵即林詩琪(請求權比例各16分之1),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黃姿潔,限制範圍:4分之1,103年5月1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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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