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70號
SCDV,113,訴,770,2024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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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0號
原 告 黃坤山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洪士堯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6
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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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