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劉權賜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被 告 大矽谷名人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佳傑
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律師(一、二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大矽谷名人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
理人詹美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大矽谷名人山莊管理委員
會法定代理人張佳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