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05號
SCDV,113,訴,205,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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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號
原 告 魏雯珍
訴訟代理人 胡建寧


被 告 鄭漢欽
鄭漢水
兼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鄭漢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7,630元,扣除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35,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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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