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45號
SCDV,113,補,1245,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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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5號
原 告 李知錞


被 告 吳歷昌
曾紀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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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