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30號
SCDV,113,補,1230,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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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洪智翔
法定代理人 洪春成


相 對 人 盧冠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起訴,依法應先經調
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26,485,453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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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