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鄭清勇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 告 黃冠陽
彭興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依原告請求被告黃冠陽應
將坐落新竹市○○路000巷00號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
記為原告所有,依房地在起訴時市場價值至少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以上,加計訴之聲明第二、三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
210萬元,核計為1,220萬元【計算式:(1,000萬+10萬+210萬)=1
,22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