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21號
SCDV,113,補,1221,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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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謝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志鴻盧建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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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