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陳榮源
訴訟代理人 林雅鋒律師
劉志賢律師
吳維川
被 告 徐榮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榮聰間給付投資利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捌萬零
陸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伍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