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155號
SCDV,113,聲,155,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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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黃聖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哲宏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5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
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
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
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
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
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號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曾當庭指出相對
黃哲宏提出之析產合約書有增減之情形,筆跡、印章亦不
同,並經法官當庭勘驗,且此段錄音、錄影內容為相對人黃
哲宏所涉偽造文書案件之重要證據,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錄影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又本院開庭並無錄影,附此
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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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