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調字,113年度,564號
SCDV,113,竹簡調,564,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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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調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五裕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宇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即
請求法院裁判主文之內容),並按相對人即被告人數提出補正上開事項後之起訴狀繕本(含所附證物),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僅記載:貴院113年度 司執字第36693號損害賠償執行事件等文字,並未記載請求 法院如何裁判之內容,是原告訴之聲明並不明確,核與前開 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其訴。
三、如對上開事項有不了解之處,可向任一法院之訴訟輔導科詢 問(免費)。
四、綜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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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