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3年度,386號
SCDV,113,竹簡,386,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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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386號
原 告 陳君毅

訴訟代理人 陳朝慶
被 告 蔡竣裕


被 告 蔡喜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已言詞辯論終結,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訂於
同年11月13日行言詞辯論程序,然原告於同年10月24日追加
被告蔡喜福,而追加被告蔡喜福送達未合法,是本院認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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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