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386號
原 告 陳君毅
訴訟代理人 陳朝慶
被 告 蔡竣裕
被 告 蔡喜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已言詞辯論終結,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訂於
同年11月13日行言詞辯論程序,然原告於同年10月24日追加
被告蔡喜福,而追加被告蔡喜福送達未合法,是本院認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