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3年度,636號
SCDV,113,竹小,636,2024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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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63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姿穎
劉書瑋
被 告 羅郁淳
羅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有數人,而原告聲明僅記
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84元」,無法知悉原告是請
求連帶給付或是各別給付,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
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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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