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492號
SCDV,113,監宣,492,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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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高溥炫

相 對 人 高鄭秀霞

關 係 人 高毓

高溥檉


高毓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戊○○○(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因罹患失智症
,已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聲請選任聲
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
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
出具書面報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定有明文。又按受監護
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
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
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
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
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相對人領有身心障礙類別第1類之重度身心障礙證明,足認
相對人無法表達意思或與他人溝通,依前開規定,本院在鑑
定人前,即無訊問相對人之必要,先予敘明。
(二)本院囑託林正修醫師就相對人精神狀況為鑑定,鑑定結果認
:相對人為糖尿病高血壓及失智症。相對人於鑑定中,意
識清醒,對於鑑定人員的問題,有部分語言反應,只知道自
己的名字,其餘問題皆回答錯誤,語言及認知功能明顯退化
。綜合相對人的精神狀態,日常生活功能,家庭事務及財務
處理能力,研判相對人目前因精神障礙(失智症),致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建議為監護之宣告等情,有林正
診所民國113年9月13日家鑑113141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可
參。綜合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
、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從而,聲請人聲
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
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又聲請
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配偶已歿,關係人乙○○、丁○○、甲
○○為相對人之子女。聲請人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關係人乙○○同意擔任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有親屬
系統表、戶籍謄本、同意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
聯(二親等)、個人戶籍資料及訊問筆錄等件可參,本院參
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至親及其意願,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
監護人,關係人乙○○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開規定選任之。又成年
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
定,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
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
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
長之。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
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
條、第1099條之1亦定有明文。聲請人既經本院選定為監護
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應於監護
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2個月內會同關係人乙○○開具
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且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
前,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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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