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3年度,25號
SCDV,113,消債聲,25,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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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范文正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卓駿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文正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並於113年10月22日確
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
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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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