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19號
SCDV,113,消債清,19,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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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信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新竹縣新埔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未能成立,並提出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卷可憑,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
,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6,88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提出113年4月至10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
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
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
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如目前每月收入低於聲請更生前
二年之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111年度726,508元、112年836,
317元)之平均月薪,原因為何?
五、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金額為何?
六、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七、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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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