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127號
SCDV,113,消債更,127,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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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洪士堯


代 理 人 蔡采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
  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
  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7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
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提出113年5月至10月份之薪資明細、獎金明細,內容須包
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
證明。
五、聲請人為70年次,請說明111年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為466,6
48元,為何至112年則驟降至0元?聲請人前於調解時陳報目
前每月收入2萬元,請說明低於法定最低工資之理由為何?並
提出證明。
六、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
之金額為何?計算方式為何?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母親)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
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金額為何?例如:失業津貼
、失業職訓課程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並
提出聲請人母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九、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
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1
年7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附)。
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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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